因证券研究报告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等 上海证券收上海证监局警示函

作者:知识 来源:综合 浏览: 【 】 发布时间:2025-07-05 18:56:28 评论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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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上海证监局

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不够决定

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:

经查,你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100007034406864)发布的充分证券研究报告《原料自主可控,引领POCT检测发展》存在分析结论的等上合理依据不够充分、研究报告发布前的上海示函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。

上述情形不符合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[2010]28号,证监经证监会公告[2020]20号修订)第九条、因证依据第十条和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》(2020年修订)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券研券收规定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3号,究报局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)第六条的告分规定。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3号,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)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你公司应引以为戒,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,持续完善内部控制,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

2022年5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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